医生救人要出示证件,快递单号查询_123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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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5-01-27 全国物流 7 次浏览 0个评论

医生救人要出示证件,快递单号查询_123随叫随到

120急救车上医生要穿防护服吗?

120急救车上医生要穿防护服吗?

在没有疫情的时候,120急救车上的医生是指穿他们的工作服的,但是现在因为新冠疫情,所以120急救车上的医生都是必须穿防护服的,因为现在的情非常的严重,120急救车上都运送的是病人,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所以120急救车的医生都必须穿有防护服的。

如何看待医生高铁上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

谢邀!

首先,站在仁义道德角度,一个充满人性和道德的职业医生,不仅仅只在动车上也许生活的每个角落每个时刻,都是如此,因为灵魂深处只有救死扶伤的天职,在眼中别人的痛苦就是自己的难受,不计代价、不分场合而且是不由自主,甚至可能奋不顾身,主持正义者,会受到感动,会给予赞赏。没有人曾经想过,在万米高空、在风驰电掣的动车上、在海上旅途中,有人疾病发着,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一个职业医生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吗?

其次,站在相对立面看,这医生管多事,你只是个医生、只是个护士,管得好就好,管得不好麻烦引上身,甚至官司惹上身,问要医生资格证,一是,弄清专业技术职称,对外有个说法。二是,找证据抓把柄,不在医院内,救人过程中难免都按规范程序,一旦有闪失,什么问题都来了。这是社会心理的表现,而且心理是扭曲的,这些人希望的社会黑暗,更不希望社会和谐,明明是正义的,居心编造成反面的,黑白顛倒,是非不分,为什么好事做成了官司?为什么救人者成了被告?

都是医闹搞出来。以前(大概90年代)长途线有随车医师,后来闹过几次之后取消了。

录像什么的其实标准流程。遇到客伤事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事后搜集旁证材料问题也不大。毕竟你自称医生,总要有点证据是不是。不过乘务员表达不清晰,说“医生证”可能让人感到不舒服。正确来说相关证件,工作证/狗牌什么都行,当然自述也是没问题的。

其实这算对医务人员的保护。现在火车票实名制,要追到某旅客很简单。旁证充足的话,公安在侦查阶段就把案结了。非法行医是公诉,家属是闹不到法院的。要不你接一个1000公里外的法院传票,你就算能打赢官司,你也恶心的不行。

作为铁路部门来说,此举显然欠妥当,事件曝光,必然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因此引发社会民众关注并讨论,也许可以更好的促进医疗区域外的急救工作,更有利于重朔社会责任担当和道德,更有利于增进社会的理解和信任。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只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医卫机构注册了的执业医师才可以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疾病诊疗工作。同时,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应急情况下,执业医师都必须随时服从政府相关部门调遣,开展医疗急救工作,但没有条款要求医务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对医务人员的道德要求是: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如今,发达国家众多普通民众也掌握了系列急救技能,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快速投入急救工作。

可以看到,在我们的医卫工作存在悖论:法、德、情存在冲突。依法行医,医务人员被困在了固定区域,只有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指令下,才可能突破法定区域行医。现实情况是医疗区域外的急诊急救经常会发生,此时是依法看着病人受折磨甚至死去?还是积极救死扶伤,执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从人的情感来说,绝大多数人应该是选择后项。但这个选择,确违法了!更不要说遇到没有担当,想推责任,甚至另有所图的人,这种救死扶伤就可能成为施救者的一条高风险的荆棘之路,如果社会不能妥善处理好这种悖论,受伤害的,必然是全社会!

法,是冰冷的,也是人制订的;情,是善良的,更是人性的。理解信任和责任担当更需要我们大家去践行。救死扶伤的危急时刻,不仅需要道德的支持,更要有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理解信任。

医生救人出于本能,虽然嘴里说以后不救,但遇上事情自然肯定出手。但再好的职业素养和习惯,也无法掩盖做好事成本高的现象,好人多次站在被告席,同时耗尽心力财产去证明自己无罪,倒置举证使得好人维权尤其困难。应该原告找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现在却调了过来。其实我们可以参考香港法律中的一句话,凡事这种好人好事的案子,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高铁乘务员没错,这是合理的规避风险,包括广播找医生其实也是一样,他不是真的在意病人死活,是在意万一病人出事儿了自己面临的风险……非常合理,没毛病

那所以只能是医生错了,这种时候,你不去啥事儿没有,你去了这是主动给自己找风险……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懂不懂?

所以以后这种事情,医生别动不动就出头,列车员广播找医生,他该做的做了,病人死活跟他无关,医生当没听见,病人死活听天由命呗,最后你好我好大家好。你说你出头了还得麻烦人列车员给你录像给你准备纸笔签字画押,这不是没事儿找事儿吗??这个社会早就告诉你了,保护自己最重要。

以上是气话,正经的说,我遇到过不止一次列车找医生,每次我都会去,虽然有时候帮不上忙,但是心安。但是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我是绝对不会去的,你可以保护自己,但是这么不要脸的把风险转嫁到你叫来帮忙的人头上,这是轻贱是侮辱,这种情况我会觉得自己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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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高赞回答,列车员貌似也挺无奈的,确实,有好人就有不要脸的坏人,我们确实要懂得规避风险。但是,你可以在广播里说清楚啊,说清楚我就不去了。这种求人办事客客气气,办完了签字画押甩锅的,别管你多有理,都透着一股人渣味。

高铁抢救病人后,被要求出示医师证,怎么办?

对于当事者南宁铁路来讲,这是一种缺乏起码担当的行为,而且其谨慎较真的用心也确实用错了地方,如果他们能够把这种细致和较真用到工作服务上,我想南宁铁路应该年年拿先进扛红旗。

高铁要求陈医生出具医师证的原因,我想肯定是怕担责任,他们担心陈医生不具备救治的能力,怕她是“逞能”,怕她抢救不力火上加油把病人搞的更严重,最后引来病人家属的埋怨,甚至是经济赔偿。所以他们要陈医生出具医师证,还要全程进行录相,为的就是过后惹出麻烦时把责任成功推到陈医生身上,把自己摘的门清。

所幸病人并无大碍,所幸陈医生给予了正确的判断和急救,要不然,延误最佳治疗这个后果和责任谁承担呢?高铁承担的起吗?

在事发之后,记者采访陈医生时问,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还会不会挺身而出,陈医生没有像其它做好事被埋怨者那样说“以后还会”,她直接说以后不会再施救。那么作为我们这些围观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会不会想一想陈医生的遭遇呢?还敢不敢挺身而出呢?这,可能就是该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很坏的示范效应。

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来讲,还是要有点担当的,哪怕这种担当里有风险,在关键的时候你们还是应当救人第一,而不是把风险转嫁到个人身上,要知道,在你们的车上,人家是在帮你的忙,你们办不到,还怀疑人家的能力,这就有点不太要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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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乍一看,让人觉得很不舒服,医生在紧急场合救人会有麻烦吗?

这个事情必须说清楚!

聊城假药门事件,陈宗祥主任的遭遇让很多医生变得谨言慎行,超限度的建议不敢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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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倒退啊,相关各方要谨慎处置!

现在,另有一位陈医生在高铁上救治急症病人,被要求提供医师证,签名,还被拍了录像。

于是很多人哀叹,前面是遇到晚期症病人不敢随便指导超范围用药,难道现在见到急症病人也不敢救了吗?

其实,不必有这种忧虑,有些媒体反应过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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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淼哥故事会里节选的内容,医生亮明身份和证件,是合乎规矩的;医生积极参与救治,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也是需要鼓励和表扬的!

那会不会有麻烦呢?不会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陈瑞医生主动施救,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无论如何,都不会也不该被追责。

这件事情造成积极救助的陈医生纠结的原因,应当是乘务员按照规定行事,这些规定有些僵硬刻板了。

而正是由于广大网友的理性声讨,南宁客运段也很快出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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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问题暴露出来,不是坏事,正好敦促相关部门积极改正!

这个社会一直崇尚惩恶扬善,我们不应对做好事、见义勇为的行为过于苛刻。

福州赵宇先生也终于领到了“见义勇为证明”,虽然过程曲折辛酸,毕竟是一个好的进步!

大家理性看待,共同努力,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吧!🙏

医生在高铁救人,出于职业道德,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在抢救病人时在非执业地点不算非法行医行为,所以不犯法。

如果真的有人要求救人者出具医师资格证,那是不厚道的,是对热心救人的医生泼了冷水,换句话来说,就是农夫与蛇的故事一样的,现在大部分医生知道有这种事发生,谁还会去救人?

综上述这起事件严重打击了医生在非执业地点救人的积极性,那么这种在公共场所几乎每天都会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国地大人多,大概率事件),让他们失去抢救的黄金三分钟,对整个社会来说极度不利。

见死不救,合法。医者仁心,合理。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理是理,法归法。一个简单的理法,受困于不合理的法。你说合理,他说非法,治病救人,还要合理更要合法。肯请专家,少说空话,有权正用,尽快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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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未被邀请,但忍不住主动说两句。1985年我正处实习期,有一天坐长途汽车,中途上来一位农民带着他约7~8岁的女儿。女孩撕心裂肺的哭,父亲急得满头大汗,我赶紧让出座位给他们坐,发现大人托住小孩的右手,嘴里还不停的埋怨小孩贪玩受伤了。简单问了几句,我知道小孩是肘关节脱位了。然后假装安抚性的拉住她的手,在谁都没注意的时候给她复位了。小孩马上停止了哭闹,我对大人说你们准备去哪里?她说带小孩去省城的医院。我说不用去了,已经好了。他不相信,结果发现真的好了。这时他还没来得及买票,就要求下车。司机停车后他突然给我跪下了,弄得我措手不及,赶紧扶起他,嘱咐他快回去吧。心里好有成就感。当时别说医师证,连毕业证都没有。很怀念那时的人际关系。后来多次在火车上听到呼叫医生,我反而不敢出手了,最多去了也是当旁观者,除非危及生命,但这种情况一次也没遇到。

医生高铁救人,当事医生说他们可以录像留证据保护自己,而我们该怎么保护自己呢?

救人之前和救人之后医生到底要不要出示医生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家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当时医生没有主动、及时站出来对病者施救并导致病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那么绝大多数人肯定会站出来指责医生,说他丧失医德不配当医生等等等等——不管他有没有或者带没带医生证。

抢救记录需要主任签名吗?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格式体例】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包括以下内容:

a)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因(主诉)于×年×月x日x时x分入抢救室。b)病情变化情况:就诊时的主症、生命体征及阳性体征。

c)抢救时间及措施:各种抢救措施的具体使用方法(如呼吸机、洗胃等有关内容的记录)、执行时间及实施后的病情变化;详细记录用药(包括特殊用药)名称、用量、给药途径、给药速度、医嘱执行时间等。

d)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e)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f)记录上级医师及会诊医师意见,并注意标注时间。

g)参加抢救人员名单,主持抢救医师签名,记录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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