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属于行政任命吗?
属于行政任命。
1. 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是我国基层卫生机构的管理者,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卫生环境保障等方面展开,其权力职责和行政管理职位相同。
2.根据我国《乡镇行政区域战略规划》规定,“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派担任”,可见其职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任命的,故属于行政任命。
属于。
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属于行政任命。
行政任命简介
行政任命是指由上级机关任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行政机关出具授权任命书到事业单位任职,一般指国家控股的公司或受国家领导的事业单位等。
是属于行政任命。
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及医生的调动晋升直接由县卫计委管理,业务的开展也是由县卫计委指导。但镇人民政府不能任命乡镇医院副院长。乡镇卫生院不归乡镇政府管理,但是要配合乡镇政府的各项工作。
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属于行政任命。
1.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属于行政任命。
2.因为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干部,一般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工作条例》第八条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任命,但应当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行政任命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人事安排和管理,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的行政任命是明确规定的。
3.乡镇卫生院在基层医疗卫生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卫生院副院长是卫生院的高级领导干部,要处理乡镇卫生院的具体工作,人选的选拔和聘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来进行,确保人才的岗位匹配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领导被免去职务是什么意思?
免去职务意思是说,免去职务是被动的,不是自己提出的,比如说,由于重大错误免去某领导人的职务,有时他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级就突然下文免职的事情也是常有的,上级主要是考虑稳定和避免该同志犯更大的错误而为之,所以说,被免去职务也是当今社会常有之事。
咸阳妇幼保健院40名医护被裁处理结果,院长被免职!如何评价?
每个领导都要有远见的卓识,有善于领导人指挥人的才能,更要有中国法律法规的常识,我想,不会出现像妇幼保健站的低级错误,更不会把这次抗疫中的医护人员逐出医院之门,通过这次疫情爆发,我们都深感医护人员的奉献精神,深感他们的辛苦与无奈,敬重他们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良知,愿这次事件可给医疗部门的领导一个深刻反思,愿他们珍惜每一个医护人员的辛勤付出,给他们一个合理的安排,让他们无后顾之忧的去工作。
江苏东台丙肝感染已确诊69人,医院书记院长被免职!你怎么看这事?
江苏东台医院血透患者集体感染丙肝这是一起严重的医院感染事故,医院院长书记被免职这只是对这起事件中他们所负的领导责任的处理,这是必须的。随着事件调查的深入,一大批责任人都要受到行政处分。这起事件充分暴露医院从领导到中层再到直接操作的医护人员对医院感染不重视,有制度不落实,层层出现了漏洞,使防治医院感染的链条发生断裂,导致了这起严重的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必须找出原因,查明责任人,举一反三,加强监管,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做好感染丙肝患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工作。
哪些处级干部是省管干部?
处级干部有很多种,在机关单位中存在,如县长、地级市里的局长、省级机关的处长、国家部委的处长等;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如地级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市属医院院长、市属中小学校长、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层、省属医院中层行政人员、省属高校中层行政人员等等;在国企央企中也存在,如地级市属国企的领导班子、省属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央企中的子公司、孙公司领导班子等等。这些处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不一样,有些在省委、国家部委,有些在市县,那么哪些是省管处级干部呢?主要有三类:
第一、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如果不是兼职或以前担任过副厅级以上职务,那么这一职务就是正处级,一般来说属于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任免;但县委书记这个岗位至关重要,是这个县名副其实的“一把手”,对涉及县域的“三重一大”事项有着绝对的发言权,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父母官。鉴于此,县委书记任免权限全部上移,都是由省委直接任免。不过,如果下一步不再担任县委书记而是转任其他正处级职务,则可能保留省管干部身份,也可能回归市管干部行列。
第二、副厅级直属机构的副职。有些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也列入省管干部行列。这些有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信访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还有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这些部门正职都是副厅级别,副职就是正处级,但因为是省政府管理的机构,其副职也是省管干部,由省委任免。
第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县市四套班子成员都是省(直辖市)管干部。比如海南省,海南省是省直管县的省份,所有省辖县、县级市都由省直管,不是由地级市管辖,所以,所有市县的四套班子成员,包括县(市)委副书记、县(市)委常委,县(市)长、副县(市)长,县(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等正副处级干部,都是省管干部,由省委任免,这是与其他省不同的。另外,直辖市中,重庆市下辖县一般也是副厅级,其四套班子副职,则是正处级,也是市管干部,因为是直辖市,也与省管干部意义一样。全国其他部分省、自治区的县长候选人提名权也有些上移到省委,部分县长也逐渐实现了“省管”。
综上所述,有以上三类处级干部是省管干部,这些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省委,由省委组织部任免,虽然是处级,但比一般的处级干部更有发展潜力,晋升厅级也较容易一些!
按“下管一级”原则,处级干部理应属于市管干部。但是,有的重要的处级干部属于省管干部。
一、地级市的县委书记、区委书记
地级市的县委书记(区委书记)原则上属于正处级,按“下管一级”原则,属于市管干部 。2009年之前,也确实属于市管干部,其任命权限也归市委。
2009年后,中组部并出台规定,明确县委书记的选拔任用,应按程序报经省级党委常委会议审议。中组部领导指出,县一级的区域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对县委书记的要求和管理,不能按一般的处级干部来对待”。随后,各省(市区)迅速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中组部规定。
二、地级市的县长、区长
地级市的县长、区长,属于正处级干部,其任命权限归市委。即使在2009年县委书记、区委书记管辖权上移到省委,县长的管辖权限也仍然归市委。
随着县委书记管辖权收归省委试行成功,各省(市区)并将这一政策逐步推行发展到县一级政府主官,即县长、区长。因此,各地级市的县长、区长目前也属于实打实的省管干部。
三、省管县的正处级、副处级干部
这种情况以海南、各直辖市最为普遍。比如,海南省的县委书记、县长、县政协主席、副县长、县委常委等正处级、副处级干部,都属于省委任命和管辖。
还比如,重庆市下辖县区很多为副厅级,其县委常委、副县长等正处级干部也由重庆市任命,也属于省管干部。
还比如,湖北省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等3个县级市属于湖北省直管,市委书记、市长属于副厅级,属于省管干部;其市委常委、副市长等正处级干部,也属于省管干部,任命权限归湖北省委。
四、一些省管副厅级机构的正处级干部
比如,省能源局、省戒毒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副厅级机关,其正职属于副厅级,副职属于正处级,副职属于省委组织部任命,也是省管干部。
五、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行政级别为副处级,按理说只是市管干部。但是近年来,为了凸显法院、检察院的重要性和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各省市区逐步效仿县委书记管辖权上移的做法,将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权限上移至省委组织部,本质上属于省管干部。
我认为,随着县级公安局长、县级委书记、县委副书记等各种岗位越来越重要,也不排除将这些岗位任命权限划归省委,成为省管干部。
省管干部区分狭义省管和广义省管两种。狭义上的省管是指省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下管一级原则,基本以厅级干部为主,也有部分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列入省委管理。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管。除了这部分干部之外,也有部分由部门管理的处级干部,很多人也广义上理解将其视为“省管干部”,只不过不是由省委管理,而是部门管理而已。
一、狭义上的省管处级干部
目前,由省委管理、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任命的处级干部主要有六类:
1、省直属副厅级单位副职。省直副厅级单位的副职,其正职为副厅级,由省委直接管理,副职为正处级,正常应由部门管理,但因为单位是省直机构,按照班子成员统筹管理原则,其副职管理权限相应上移省委组织部,变为省管正处。
2、省直机构下属副厅级单位的副职。比如省发改委下属的粮食与物资保障储备局、省卫健委下属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司法厅下属的监狱管理局等,和省直副厅级机构一样,班子成员都列入省管,正处级的副职也是省管干部。
3、县区委书记。县区委书记历来是干部监管的重点。从2005年全国开始试点省管县开始,各地便陆续将县委书记纳入省管范畴,之后扩大到城区,如今全国县区委书记已经全部是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公示、任命。
4、县区长。目前县区长还不是“法定”省管,但是基于县区长在地方工作的重要性,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已经将县区长与县委书记同等对待,纳入省管序列,统一考察任命。
5、市纪委和监委副职。纪委副书记和监委副主任在地方纪检监察系统承担着重要作用,为了强化权威,保障执纪监督,不少省市自治区也将这两类干部管理权限上移,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由原来的市管变为省管。
6、部分省管县(市)班子成员。目前全国由省直管的县(自治县)有10个,均在海南省。其四大班子成员按程序都由省委组织部考察任命。
二、广义上的省管处级干部
除了上述由省委管理的处级干部,在各地还有很多部门垂直管理的广义省管处级干部。比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市县处级领导的人事权均在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属于“省管”序列;在比如税务部门,各地市的税务局长及班子成员均由省税务局任命,也是“省管”。类似的还有海关、银保监等垂直管理机关,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地市正职均由省厅任命,也是广义上的“省管”一种。
有县区党委书记,县区政府正职,市级纪委副书记,县区法检两长。 从目前的干部管理制度来看,大部分地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都是实行下管一级,也就是中央管理省一级领导班子的干部和国家部委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省委管理市一级领导班子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市委管理县一级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的选拔任用,县委管理乡镇一级领导班子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但是在实际工作,有一些重要岗位,需要重要岗位需要跨层级进行管理。
在处级干部中,有几个岗位是需要省委管理的。一是县委书记,作为县委书记,是一个县区最高的决策者,所以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组织部门会很慎重,市委有建议权,但是没有决定权,都是由省委决定的,市委任命。二是县政府县长,作为县区的二把手,对一个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同理,也是由省委决定,市委提名任命。三是市纪委的副书记,也是由市委推荐,省委同意后由市委任命的。四是县区法检两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这两个领导岗位需要省一级法院或检察院同意后报省委同意后,再由市委认命。
个人见解,喜欢的请关注。
有哪些处级干部归省管,应该是县委书记、县长吧,其他的就不太清楚了。县委书记、县长是基层领导,位置十分重要,尤其是县委书记,它起到乘上启下的作用,每隔几年国家都要评选优秀县委书记,说明这个位置具有非常重要性。而且他们前途都是很大的,以后都是厅级、省级后备领导干部的最佳人选。县长稍为较次之,必须要经过县委书记这个重要岗位历练,才能有更好的上升空间。总之,他们都是不可忽略的。
处级干部有很多种,在机关单位中存在,如县长、地级市里的局长、省级机关的处长、国家部委的处长等;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如地级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市属医院院长、市属中小学校长、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层、省属医院中层行政人员、省属高校中层行政人员等等;在国企央企中也存在,如地级市属国企的领导班子、省属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央企中的子公司、孙公司领导班子等等。这些处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不一样,有些在省委、国家部委,有些在市县,那么哪些是省管处级干部呢?主要有三类:
第一、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如果不是兼职或以前担任过副厅级以上职务,那么这一职务就是正处级,一般来说属于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任免;但县委书记这个岗位至关重要,是这个县名副其实的“一把手”,对涉及县域的“三重一大”事项有着绝对的发言权,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父母官。鉴于此,县委书记任免权限全部上移,都是由省委直接任免。不过,如果下一步不再担任县委书记而是转任其他正处级职务,则可能保留省管干部身份,也可能回归市管干部行列。
第二、副厅级直属机构的副职。有些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也列入省管干部行列。这些有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信访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还有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这些部门正职都是副厅级别,副职就是正处级,但因为是省政府管理的机构,其副职也是省管干部,由省委任免。
第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县市四套班子成员都是省(直辖市)管干部。比如海南省,海南省是省直管县的省份,所有省辖县、县级市都由省直管,不是由地级市管辖,所以,所有市县的四套班子成员,包括县(市)委副书记、县(市)委常委,县(市)长、副县(市)长,县(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等正副处级干部,都是省管干部,由省委任免,这是与其他省不同的。另外,直辖市中,重庆市下辖县一般也是副厅级,其四套班子副职,则是正处级,也是市管干部,因为是直辖市,也与省管干部意义一样。全国其他部分省、自治区的县长候选人提名权也有些上移到省委,部分县长也逐渐实现了“省管”。
综上所述,有以上三类处级干部是省管干部,这些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省委,由省委组织部任免,虽然是处级,但比一般的处级干部更有发展潜力,晋升厅级也较容易一些!
医院院长调动归谁管?
如果是公有的,则是事业编制。院长由所在地卫生局任命。
基本资格强调“管理”与“职业化”目前,国内医院院长主要来源于“医而优则仕”,因此办法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的基本资格方面,强调管理工作经历和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
担任公立医院领导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三级医院领导人员要求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