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仓配一体,时效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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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4-11-22 并购重组 18 次浏览 0个评论

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仓配一体,时效速达

企业重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使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交易时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重组各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所涉及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及境外之间(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外,还须同时属于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矩管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部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并购企业价值高估是否涉税?税务方面该如何操作?

肯定涉税的,尤其对卖出公司的股东来说。比如涉及到企业资产增值的土地增值税、房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在高估值的情况下以上税负-下面简单介绍如何进行策划:

1、收购过程中剥离出来一些增值幅度大,值得长期持有的资产,通过租赁方式变现。

2、在出卖企业前,如果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则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3、在企业的无形资产中把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评估高些,并在企业并购前优先转让这些知识产权,国家对知识产权转让有很多税收优惠,从而减少在有形资产上增值税的税负。

4、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看好并购后企业的未来发展,也可以通过把增值部分作为新企业的股份持有,从而减少了所卖出企业的现金增值,起到减少增值税和所得税支出。

总之,税收策划要提前2-3年进行,首先熟悉并购的税收政策、流程、关键点,然后针对这些关键点进行提前策划,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人政策心前提下节约税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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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企业价值高估意思是被并购企业卖了个好价,受益者是被并购企业股东,并购企业转让所得应该缴纳所得税。

如果被并购企业股东是个人,则转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被并购企业股东是企业,则转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有哪些?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股权收购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的概念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二、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与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换,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企业进行股权收购,若被收购人通过股权转让发生了所得,个人股东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发生了股权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现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收购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在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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